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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民与弋功臣、景爱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5号 原告王国民,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弋功臣,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景爱棉,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5号

原告王国民,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弋功臣,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景爱棉,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民诉被告弋功臣、景爱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民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民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晓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