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5号 原告王国民,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弋功臣,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景爱棉,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民诉被告弋功臣、景爱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民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民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晓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