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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森与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第六村民组、王书得、王治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1406号 原告王彦森,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生。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第六村民组。 被告王书得,男,汉族,1941年2月19日生。 被告王治有,男,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1406号

原告王彦森,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生。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第六村民组。

被告王书得,男,汉族,1941年2月19日生。

被告王治有,男,汉族,1960年4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森诉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第六村民组、王书得、王治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森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第六村民组、王书得、王治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第六村民组、王书得、王治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彦森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第六村民组、王书得、王治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彦森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王现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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