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晓鑫与胡爱风、武爱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57号 原告王晓鑫,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闪闪,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爱风,女,汉族,1963年7月1日生。 被告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57号

原告王晓鑫,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闪闪,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爱风,女,汉族,1963年7月1日生。

被告武爱森,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生。

原告王晓鑫诉被告胡爱风、武爱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