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57号 原告王晓鑫,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闪闪,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爱风,女,汉族,1963年7月1日生。 被告武爱森,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生。 原告王晓鑫诉被告胡爱风、武爱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