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8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