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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8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8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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