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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红与任军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77号 原告冯新红,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俊伟,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任军正,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 本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77号

原告冯新红,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俊伟,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任军正,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红诉被告任军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新红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新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新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新红承担。

审判员  袁二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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