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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营与河南一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08号 原告刘振营(又名刘现营),男,1972年10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一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遂环,女,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振营诉被告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08号

原告刘振营(又名刘现营),男,1972年10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一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遂环,女,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振营诉被告河南一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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