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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56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某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56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某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高韶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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