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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怀军与杨志军、杨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886号 原告司怀军,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 被告杨志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杨志民,男,成年,汉族。 原告司怀军诉被告杨志军、杨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886号

原告司怀军,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

被告杨志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杨志民,男,成年,汉族。

原告司怀军诉被告杨志军、杨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怀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怀军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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