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886号 原告司怀军,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 被告杨志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杨志民,男,成年,汉族。 原告司怀军诉被告杨志军、杨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怀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怀军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