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64号 原告吕保善,男,汉族1954年8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钱盈州,男,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鑫发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明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善诉被告登封市鑫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善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登封市鑫发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保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80元,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吕保善承担。 审判长 蒋雪丽 审判员 吴 莹 审判员 梁新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范琳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