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79号 原告孙卫超(又名孙喜伟),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一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遂环,女,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卫超诉被告河南一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