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39号 原告康某某,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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