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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39号 原告康某某,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39号

原告康某某,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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