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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牛建怀、王旭鹏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84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建怀,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 被告王旭鹏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84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建怀,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

被告王旭鹏,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牛建怀、王旭鹏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牛建怀、王旭鹏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牛建怀、王旭鹏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牛建怀、王旭鹏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992元,退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范中乾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志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