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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9号 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1日生。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9号

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1日生。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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