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41号 原告任军正,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冯新红,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正诉被告冯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正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军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军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军正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