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2152号 原告冯建洲,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景振乾,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洲诉被告景振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洲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建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建洲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晓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