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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5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亚彬,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5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亚彬,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亚彬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亚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二人已判处刑罚)三人预谋后,先后七次夜间驾车到新郑市龙湖镇检察官学院南门对面的“溪湾公馆”小区的施工工地,共盗走25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9100元,后同案犯梁合章(已判处刑罚)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2、2013年7月份,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赵东宾(二人已判处刑罚)五人预谋后,先后三次夜间驾车到郑州航空港区枣岗村的“航南新城居民安置房”施工工地,共盗走21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8736元,后同案犯梁合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3、2013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三人预谋后,先后二次夜间驾车到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湖滨路口西300米路南的“三和里小区”项目部的施工工地,共盗走10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4160元,后同案犯梁合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4、2013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赵东宾四人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湖滨路口西300米路南的“三和里小区”项目部的施工工地盗走8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3328元,后同案犯梁合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5、2013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赵东宾五人预谋后,先后二次夜间驾车到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湖滨路口西300米路南的“三和里小区”项目部的施工工地,共盗走16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6656元,后同案犯梁合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6、2013年7、8月份某夜,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赵东宾五人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湖滨路口西300米路南的“三和里小区”项目部的施工工地,盗走ZRYJV4*120平方+1*70平方电缆线30米,价值6291元。
7、2013年7月份,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三人预谋后,驾车到长葛市107国道西的“丈地村安置小区”施工工地,盗走13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5408元,后同案犯梁合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8、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郭亚彬伙同高永照、申迎民、赵东宾四人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薛店镇的“天途易居”小区施工工地,盗走7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2912元,后同案犯高喜顺(已判处刑罚)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9、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四人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薛店镇的“天途易居”小区的施工工地,盗走7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2912元,后同案犯高喜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10、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王红峰(另案处理)五人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龙湖镇湖滨路与祥和路口东北角的“国瑞城”小区的施工工地,盗走11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4576元,后同案犯高喜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11、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赵东宾五人预谋后,先后二次驾车到新郑市107国道与万邓路口南100米路西的“新郑种子公司”的施工工地,盗走30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10920元,后同案犯梁合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12、2013年9月份,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赵东宾五人预谋后,先后二次驾车到长葛市嵩山路与魏武路附近的“金宏印业”工程部的施工工地,盗走2000个管扣。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7280元,后同案犯高喜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赃。
另查,1、2013年7、8月份某夜,被告人郭亚彬伙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赵东宾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湖滨路口西300米路南的“三和里小区”项目部盗窃的ZRYJV4*120平方+1*70平方电缆线30米,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291元。
2、被告人郭亚彬同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赵东宾五人到长葛市嵩山路与魏武路附近的“金宏印业”工程部的施工工地,盗走2000个管扣的时间是在2013年8、9月份。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郭亚彬系主犯、坦白、认罪态度好,建议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亚彬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但辩称其参与在金宏印业的盗窃是在2013年8、9月。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并有同案犯赵东宾、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梁合章、高喜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霍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雷某某、赵某某、赵某甲、李某甲、吴某某、张某、吕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周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周某乙证言,电缆线购买凭证,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赵东宾、苏伟涛、高永照、申迎民、高喜顺、梁合章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鲁山县公安局马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亚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数额7227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亚彬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被告人郭亚彬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对被告人郭亚彬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多次盗窃、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郭亚彬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亚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于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 莹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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