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64号 原告关江松,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恒博物业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江松诉被告深圳市恒博物业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江松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江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江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关江松承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