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023号 原告王鸣洲,男,194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冯小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鸣洲诉被告冯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鸣洲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鸣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鸣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鸣洲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