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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鸣洲与冯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023号 原告王鸣洲,男,194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冯小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鸣洲诉被告冯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鸣洲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023号

原告王鸣洲,男,194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冯小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鸣洲诉被告冯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鸣洲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鸣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鸣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鸣洲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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