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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阳、时景妮与付军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陈高阳,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 原告时景妮,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付军委,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亮诉被告付军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怀亮在诉讼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陈高阳,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

原告时景妮,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付军委,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亮诉被告付军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怀亮在诉讼中死亡,本院依法通知陈高阳、时景妮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陈高阳、时景妮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陈高阳、时景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高阳、时景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高阳、时景妮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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