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64号 原告丁振,男,1978年9月1日。 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志杰,男,1977年8月5日出生。 被告岳利珍,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诉被告肖志杰、岳利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振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丁振负担。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