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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景娥与告刘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8号 原告万景娥,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红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景娥诉被告刘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8号
原告万景娥,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红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景娥诉被告刘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景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