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8号 原告万景娥,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红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景娥诉被告刘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景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