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48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 负责人郭学庆,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沛然,该行职员。 被告敬智力,男,1970年5月8日出生。 被告王志伟,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史玉民,男,1963年4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敬智力、王志伟、史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