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09号 原告何彦存,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利宾,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郑夏尉,又名郑夏薇,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黄培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存诉被告刘利宾、郑夏薇、黄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彦存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何彦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彦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何彦存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