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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彦存与刘利宾、黄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06号 原告何彦存,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利宾,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黄培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06号
原告何彦存,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利宾,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黄培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存诉被告刘利宾、黄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彦存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何彦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彦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何彦存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