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49号 原告刘成林,男,1968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哲,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海谦,男,1946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林诉被告刘海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哲经本院传唤、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成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成林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