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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林与刘海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49号 原告刘成林,男,1968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哲,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海谦,男,1946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林诉被告刘海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49号
原告刘成林,男,1968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哲,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海谦,男,1946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林诉被告刘海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哲经本院传唤、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成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成林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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