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93号 原告史占省,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李叔学,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占省诉被告李淑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占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史占省承担。 审判员 李 琼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亚琼(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