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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占省与李淑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93号 原告史占省,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李叔学,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占省诉被告李淑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93号
原告史占省,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李叔学,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占省诉被告李淑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占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史占省承担。
审判员 李    琼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亚琼(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