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77号 原告吕彩霞,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郭长伟,男,1970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彩霞诉被告郭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彩霞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吕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彩霞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