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255号 原告左军卫,又名左军伟,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邱玉岭,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军卫诉被告邱玉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军卫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左军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军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左军卫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