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9号 原告左根峰,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李雪静,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根峰诉被告李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根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左根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根峰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