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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根峰与李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9号 原告左根峰,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李雪静,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根峰诉被告李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根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9号
原告左根峰,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李雪静,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根峰诉被告李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根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左根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根峰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