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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文杰与乔发彦、靳秀珍、乔伟、刘建升、郑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30号 原告常文杰,男,1967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发彦,男,1953年9月6日出生。 被告靳秀珍,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乔伟,男,1981年5月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30号
原告常文杰,男,1967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发彦,男,1953年9月6日出生。
被告靳秀珍,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乔伟,男,1981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刘建升,男,195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郑申荣,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杰诉被告乔发彦、靳秀珍、乔伟、刘建升、郑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文杰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常文杰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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