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30号 原告常文杰,男,1967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发彦,男,1953年9月6日出生。 被告靳秀珍,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乔伟,男,1981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刘建升,男,195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郑申荣,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杰诉被告乔发彦、靳秀珍、乔伟、刘建升、郑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文杰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常文杰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