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张军,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周土全,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周土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