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88号 原告张振民,男,1963年9月2日出生。 被告王彦伟,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瑞卿,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王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振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赵晓鸽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