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8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