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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8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8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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