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4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