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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4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4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