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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英与刘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张水英,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雨,住新郑市龙湖镇小乔村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英诉被告刘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张水英,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雨,住新郑市龙湖镇小乔村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英诉被告刘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水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水英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