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张水英,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雨,住新郑市龙湖镇小乔村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英诉被告刘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水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水英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