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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粉、钱雪玲、栗文龙、栗文倩与马凯、李伟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20号 原告张粉,女,1939年2月1日出生。 原告钱雪玲,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 原告栗文龙,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栗文倩,女,1996年4月8日出生。 被告马凯,男,199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20号
原告张粉,女,1939年2月1日出生。
原告钱雪玲,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
原告栗文龙,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栗文倩,女,1996年4月8日出生。
被告马凯,男,1991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伟伟,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红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粉、钱雪玲、栗文龙、栗文倩诉被告马凯、李伟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粉、钱雪玲、栗文龙、栗文倩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粉、钱雪玲、栗文龙、栗文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粉、钱雪玲、栗文龙、栗文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2716元,由原告张粉、钱雪玲、栗文龙、栗文倩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