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55号 原告敬某某,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创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