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36号 原告朱玉方,男,1962年3月5日出生。 被告李广辉,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芳付,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代表人李群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少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海跃,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少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海跃,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方诉被告李广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方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朱玉方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