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李兰周,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福信,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周诉被告高福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周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兰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兰周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