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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周与高福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李兰周,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福信,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周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李兰周,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福信,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周诉被告高福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周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兰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兰周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