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87号 原告李明伟,男,1986年2月3日出生。 原告李玉妍,曾用名邢玉妍,女,2006年3月3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明伟,系原告李玉妍之父。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占魁,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杨玉霞,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鲁登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宾,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伟、李玉妍诉被告刘占魁、杨玉霞、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伟、李玉妍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伟、李玉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伟、李玉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明伟、李玉妍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