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4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冯某某,女,1988年7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