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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4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冯某某,女,1988年7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4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冯某某,女,1988年7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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