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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与张喜祥、安秀玲、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李欣,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祥,男,1965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安秀玲,女,1966年6月3日出生。 被告郝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李欣,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祥,男,1965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安秀玲,女,1966年6月3日出生。
被告郝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诉被告张喜祥、安秀玲、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李欣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