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李欣,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祥,男,1965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安秀玲,女,1966年6月3日出生。 被告郝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诉被告张喜祥、安秀玲、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李欣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