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47号 原告李芳,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红光,男,1981年6月8日出生,系原告李芳丈夫。 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芳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