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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章与河南省新郑市古韩防水建材厂、赵宪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44号 原告李群章,男,1935年10月12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古韩防水建材厂,住所地新郑市西关工业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44号
原告李群章,男,1935年10月12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古韩防水建材厂,住所地新郑市西关工业区桐源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宪枝。
被告赵宪枝,男,1967年3月14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章诉被告河南省新郑市古韩防水建材厂、赵宪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群章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群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