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杜文圈与赵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76号 原告杜文圈,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金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圈诉被告赵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76号
原告杜文圈,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金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圈诉被告赵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圈不能提供被告赵金峰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赵金峰现下落不明,但原告又拒不负担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文圈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杜文圈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