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76号 原告杜文圈,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金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圈诉被告赵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圈不能提供被告赵金峰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赵金峰现下落不明,但原告又拒不负担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文圈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杜文圈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