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36号 原告河南力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国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力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力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力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力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河南力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