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冯记升,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王红霞,女,1972年8月2日出生。 被告王亚琳,女,1977年2月6日出生。 被告李晓迪,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刘爱丽,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杜平安,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记升、王红霞、王亚琳、李晓迪、刘爱丽、杜平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