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72号 原告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水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红霞,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法定代表人崔慕岳,院长。 被告刘国岭,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王高伟,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刘国岭、王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