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54号 原告王西川,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赵丙旭,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川诉被告赵丙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西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代 创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