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78号 原告白亮,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刘治中,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亮诉被告刘治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亮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白亮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