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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亮与刘治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78号 原告白亮,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刘治中,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亮诉被告刘治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亮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78号
原告白亮,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刘治中,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亮诉被告刘治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亮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白亮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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